(2017)浙1021民初5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孝忠与陈林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忠,陈林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523号原告:张孝忠,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陈林巍,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忠与被告陈林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孝忠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