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根成与刘国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成,刘国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813号原告:马根成,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刘国兴,男,汉族,1958年1月4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明珠城市花园一层。法定代表人:屈晓临,职务:总经理。原告马根成诉被告刘国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根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根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马根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淑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