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马英贤申请执行王改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英贤,王改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马英贤,男,1961年8月25日生。被执行人王改巧(又名王巧荣),女,1973年2月1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马英贤申请执行王改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