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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马英贤申请执行王改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英贤,王改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11号申请执行人马英贤,男,1961年8月25日生。被执行人王改巧(又名王巧荣),女,1973年2月1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马英贤申请执行王改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