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吕文革与黄有忠、王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革,黄有忠,王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731号原告:吕文革,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连元,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有忠,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健梅,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吕文革与被告黄有忠、王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吕文革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健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吕文革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健梅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吕文革撤回对王健梅的起诉后,本案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文革撤回对王健梅的起诉。审判员 巫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晨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