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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吕文革与黄有忠、王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革,黄有忠,王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731号原告:吕文革,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连元,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有忠,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健梅,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吕文革与被告黄有忠、王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吕文革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健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吕文革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健梅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吕文革撤回对王健梅的起诉后,本案继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文革撤回对王健梅的起诉。审判员 巫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晨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