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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洛阳宏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国强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洛阳宏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国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10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宏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程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强,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再审申请人洛阳宏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国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洛阳宏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宏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宏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 青 林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刚代理审判员 皇甫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