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03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与王喜田、王洪民、王国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王喜田,王洪民,王国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5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负责人:杨玉禄,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汝军,该行职工。被告:王喜田,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王洪民,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王国田,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与被告王喜田、王洪民、王国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7��2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风安人民陪审员  张维新人民陪审员  穆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