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张国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琪,张国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国琪,男,194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庆,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再审申请人张国琪因与被申请人张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1民终2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国琪申请再审称,1.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中认定的损失与实际损失不符,该鉴定报告认定有字墙面31平方米却要用31.9公斤乳胶漆,明显扩大用量。2.张国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晒布厂2号房屋内的损害是张国琪造成。张国庆的损失并非全部由张国琪造成,张国庆因记恨张国琪,自行损坏房屋,恶意扩大损失,并延迟报警。张国琪一审中提供的照片证明涉案房屋门和房屋内大部分都是好的。一、二审没有依据事实作出公正判决,请求提起再审。张国庆提交意见称,损失鉴定是双方同意的,鉴定机构是通过摇号产生的,鉴定结论公正客观。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1.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对案涉房屋内被损害的财产进行了评估,其评估意见客观反映了侵权行为发生时案涉房屋内受损财产的市场价值。张国琪主张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与实际损失不符,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申请理由不予支持。2.张国琪主张张国庆在纠纷发生后自行损坏房屋、恶意扩大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二审判决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张国琪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国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邹小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