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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0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0516孙宇与韩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韩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516号原告:孙宇,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韩威,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孙宇与被告韩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孙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宇负担。审判员  陆富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