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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范祥小与卢引引、贺云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祥小,卢引引,贺云龙,贺沙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852号原告:范祥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卢引引(×××),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贺云龙(×××),职工,住托克托县。被告:贺沙沙(×××),无业,住托克托县。原告范祥小与被告卢引引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追加贺云龙、贺沙沙为共同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祥小、被告卢引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云龙、贺沙沙因提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祥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玉米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卢引引的丈夫贺守占(又名贺占元,2017年5月26日死亡)于2015年5月7日向原告收购玉米,当时贺守占没钱,为原告写下100000元的欠条,并承诺按月息0.012元计算利息。后分别于2016年11月3日偿还本金60000元,2017年4月8日偿还本金10000元,下欠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被告卢引引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卢引引系贺守占的妻子,被告贺沙沙、贺云龙系贺守占儿女,贺守占于2017年5月26日死亡,贺守占因向原告范祥小购买玉米未付款,于2015年5月7日向原告范祥小出具了金额为100000元的欠条,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2%,贺守占偿还了原告本金70000元,剩余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未付。被告贺沙沙、贺云龙当庭表示放弃继承贺守占的遗产,并于开庭前提交了放弃���承贺守占遗产声明书。本院认为,原告范祥小与贺守占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贺守占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价款及利息的义务。被告卢引引是贺守占的妻子,被告贺云龙、贺沙沙是贺守占儿女,贺守占于2017年5月26日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三被告均为贺守占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诉争的玉米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被告卢引引与贺守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贺守占死亡后,被告卢引引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贺沙沙、贺云龙放弃了对贺守占遗产的继承权,对贺守占的上述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范祥小请求被告卢引引偿还玉米款30000元及利息(按1.2%计算)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引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祥小玉米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直至付清为止)。二、被告贺沙沙、贺云龙不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卢引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冬审 判 员  刘瑞红人民陪审员  穆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宇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