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卫东与王先华、周世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东,王先华,周世铎,周文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504号原告:黄卫东,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先华,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周世铎,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县。被告:周文胜,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潜山县农商行梅城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东与被告王先华、周世铎、周文胜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卫东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6元,减半收取6288元,由原告黄卫东负担。审判员 汪秀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