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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迪与阮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阮顺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2168号原告:杨迪。被告:阮顺富。原告杨迪与被告阮顺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迪负担。审 判 长  周玲珠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