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迪与阮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阮顺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2168号原告:杨迪。被告:阮顺富。原告杨迪与被告阮顺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迪负担。审 判 长 周玲珠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