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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655号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对上诉人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13民终65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13民终655号民事裁定书中“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东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补正为“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二审诉讼费34800元由上诉人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志文审 判 员 胡 江审 判 员 于海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唐栩权书 记 员 叶秀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