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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传东、陆庆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传东,陆庆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传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陆庆运,男,汉族,职工。本院在执行金传东与陆庆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7)鲁1326执8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陆庆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金蒙营业所的存款。现因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326执89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陆庆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金蒙营业所账户上5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