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0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倪某1与申某某、倪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甲,申某某,倪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682号原告:倪某甲,男,193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申某某,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倪某乙,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倪某甲与被告申某某、倪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倪某甲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鲁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