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庆建与陈考珍、陈星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建,陈考珍,陈星珍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632号原告:陈庆建,男,194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援民,广州市荔湾区龙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考珍,女,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陈星珍,女,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文,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建诉被告陈考珍、陈星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陈庆建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嘉茵黄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