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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胡某与沈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沈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373号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胡某,女,199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汉甜,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陈某某、胡某与被告沈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胡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某、胡某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