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胡某与沈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沈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373号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胡某,女,199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汉甜,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陈某某、胡某与被告沈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胡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某、胡某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