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新增与刘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增,刘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612号原告:郭新增,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刘安强,男,1980年3月17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增与被告刘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新增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新增承担,本院退还原告郭新增25元。审判员 姚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