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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新增与刘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增,刘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612号原告:郭新增,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刘安强,男,1980年3月17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增与被告刘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新增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新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新增承担,本院退还原告郭新增25元。审判员  姚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