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三丽与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三丽,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545号原告:魏三丽,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伟,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原告魏三丽与被告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魏三丽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三丽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三丽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魏三丽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永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