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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6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三丽与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三丽,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545号原告:魏三丽,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伟,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原告魏三丽与被告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魏三丽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三丽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三丽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魏三丽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永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