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晓佳与黄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佳,黄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1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佳,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被执行人:黄专生,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本院在执行王晓佳与黄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粤512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黄专生应付还申请执行人王晓佳借款人民币285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8500元从2016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6.25元由被执行人黄专生负担。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专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专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及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黄专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亦未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黄专生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及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专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所欠款项全部未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旭生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郑瑞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旭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