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2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玉粦与柯世林、高书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粦,柯世林,高书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613号之一原告:陈玉粦,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军,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世林,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被告:高书聪,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陈玉粦与柯世林、高书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柯世林所有座落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办沟头居委会广化路92号嘉禾花园B幢028H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号为:莆房权证城厢字第××号,土地权利证书号为:莆国用(2016)第C33811号)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陈玉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柯世林所有座落在莆田市××区××沟头××花园××028H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莆房权证城厢字第××号,土地权利证书号为:莆国用〈2006〉第C33811号),查封价值以6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林梅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