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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390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董某,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