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晓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晓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828号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许兵,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运斌,男,该单位员工。被告:冯晓楠,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晓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征收计3290元,由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章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