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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淑荣与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荣,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722号原告:高淑荣,女,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广龙,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荣与被告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荣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荣撤回对被告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淑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