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东大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健成兴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曾旭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大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健成兴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曾旭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490号之一原告:广东大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增田工业区恒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58582836。法定代表人:郭丰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玉丽,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欢喜,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健成兴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水荫路泛懋工业区厂房12栋第二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66005R。法定代表人:曾旭建。被告:曾旭建,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广东大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健成兴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曾旭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大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健成兴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曾旭建的起诉。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3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大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 旭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