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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3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俊俊、郑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俊,郑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俊俊,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郑安林,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李俊俊与被执行人郑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7)浙1021民特368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7年05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安林开户在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43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6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叶礼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於庆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