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学君申请执行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君,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君,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303300119,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新华街32组奉献胡同12号。被执行人李庆,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650829021X,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西南街9委57组。本院在执行王学君申请执行李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