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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26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杜某、孙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杜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袁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6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住所地:济源市被执行人:杜某,男,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孙某,女,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12日以(2016)豫9001执26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某所有的位于济源市的房产,但被执行人杜某、孙某至今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某所有的济源市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冬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