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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636号原告董某,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鹤峰县人,住该组,被告陈某,女,1982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鹤峰县人,住该组。原告董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给原告按离婚协议的约定付清了下欠的离婚财产补偿款20000.00元,原告无须继续诉讼,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安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