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袁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袁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643号申请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万官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董俭,经理。被执行人:袁蒙,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关于申请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袁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督40号判决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902民督40号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鲁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