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晓春与谭吉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春,谭吉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672号原告:孙晓春,男,住庆安县。被告:谭吉平,男,住庆安县。原告孙晓春诉被告谭吉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孙晓春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晓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孙晓春负担。审 判 长 汪 友人民陪审员 杜春孝人民陪审员 琚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