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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晓春与谭吉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春,谭吉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672号原告:孙晓春,男,住庆安县。被告:谭吉平,男,住庆安县。原告孙晓春诉被告谭吉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孙晓春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晓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孙晓春负担。审 判 长  汪 友人民陪审员  杜春孝人民陪审员  琚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