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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传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699号本院在执行冯政与孙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的(2016)苏0707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孙传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政货款181174元。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孙传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