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宏亮与关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宏亮,关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557号原告:孟宏亮,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市。被告:关野,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不详。原告孟宏亮与被告关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孟宏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宏亮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宏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