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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邓某、李小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李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8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某,女,200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城区。被执行人:李小霞,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霞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某抚养费20200元,但被执行人李小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小霞银行存款等2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