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嘉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誉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誉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嘉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天誉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誉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6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嘉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天誉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天誉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嘉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天誉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誉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天誉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誉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管理监督局咨询并查明,因申请执行人上海嘉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上海天誉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均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嘉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关股权股东变更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据此,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二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