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冉云子与令狐绍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云子,令狐绍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982号原告:冉云子,女,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令狐绍庄,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云子诉被告令狐绍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云子未预交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予交,也未申请减、免、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云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