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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冉云子与令狐绍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云子,令狐绍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982号原告:冉云子,女,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令狐绍庄,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云子诉被告令狐绍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云子未预交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予交,也未申请减、免、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冉云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