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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颜芳与林显达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芳,林显达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532号原告颜芳,委托代理人徐全基,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显达,上列当事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一、案件的基本事实颜芳自称其为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向南华侨新村77栋401房业主。颜芳称林显达为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向南华侨新村77栋501房业主。颜芳以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向南华侨新村77栋501房漏水为由提起诉讼。二、其他事实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向南华侨新村77栋401房、501房均无合法所有权证书。颜芳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为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向南华侨新村77栋401房占有权人。颜芳、林显达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林显达为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向南华侨新村77栋501房占有权人。三、诉讼请求颜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林显达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解决好漏水问题;赔偿已损失的2016年10、11月、12月份的租金共3900元、维修费2500元、物业管理费350元、律师费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四、本院裁判意见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向南华侨新村77栋401房、501房均无合法所有权证书。颜芳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为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向南华侨新村77栋401房占有权人。颜芳、林显达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林显达为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向南华侨新村77栋501房占有权人。鉴于颜芳未能证实其自身及林显达与房屋之关系,其要求林显达承担本案债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颜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颜芳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7元,已由原告颜芳预交,此款由原告颜芳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媛人民陪审员  陈初瑛人民陪审员  王嘉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依书 记 员  文英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