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执恢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陶明珠与徐海山、马玉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明珠,徐海山,马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恢512号申请执行人:陶明珠,女,195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徐海山,男,194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马玉兰,女,1950年2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陶明珠与徐海山、马玉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5年3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海山名下南通市崇川区学田东苑29幢407室不动产,查封案号为(2010)崇执字第1588-1号。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海山名下南通市崇川区学田东苑29幢407��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