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广周与王博、宋明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周,王博,宋明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899号原告:吴广周,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王博,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宋明静,女,个体业主,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广周与被告王博、宋明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广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吴广周承担。审判员  陶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令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