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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汤雅琪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汤雅琪,占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被执行人:汤雅琪被执行人:占俊荣被执行人:周冬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汤雅琪、占俊荣、周冬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赣1123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汤雅琪、占俊荣、周冬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占俊荣、汤雅琪有车牌号为赣E×××××的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占俊荣、汤雅琪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啸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