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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斌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斌斌,周金晶,朱骏孺,吴小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576。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吴斌斌,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周金晶,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骏孺,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小丹,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斌斌、周金晶、朱骏孺、吴小丹(2017)浙0782执181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骆寅超执 行 员 : 傅 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一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