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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继民与被执行人孙永录、辛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继民,孙永录,辛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胡继民,男,汉族,1960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永录,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辛莉,女,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继民与被执行人孙永录、辛莉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永录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永录的工资7025元,提取被执行人辛莉的工资8100元,共计151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明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