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继柱与李奇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柱,李奇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44号原告:刘继柱,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奇作,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刘继柱诉被告李奇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8日,原告刘继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继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继柱负担。审 判 长 高中谦人民陪审员 贾广荣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