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2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刘超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刘超强,蔡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城市花园二期1栋商业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5718745-8。法定代表人:邓殷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平西路志达工业园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1786221-7。法定代表人:刘超强。被执行人:刘超强,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蔡昱,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鼎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刘超强、蔡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53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及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2017年3月13日,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转来(2017)粤03破22号之三《中止诉讼及执行通知书》,要求中止对被执行人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移送已被扣押的资产及相关材料。故本院中止了对被执行人深圳中天信电子有限公司的执行。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超强、蔡昱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刘超强、蔡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边控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超强、蔡昱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