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国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国良,马海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雄楚道金宇里2-3-302。法定代表人:李青,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国良,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原审被告:马海报,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国良、原审被告马海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1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燕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