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月梅与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月梅,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829号原告:白月梅,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文,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城北工业街9号。法定代表人:尚建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白月梅与被告河南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月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仝亚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