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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易松林与黄跃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余丽锋,黄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1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易松林。被申请人:李强。被申请人:余丽锋。被申请人:黄跃波。解除申请人易松林与黄跃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3116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1月6日查封了担保人李强和余丽锋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南省沅江市南嘴镇平湖路与江南路交接处02栋502号房屋(权证号:712011814、712011812),并于2015年6月16日查封了被申请人黄跃波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铜盆湖1号景秀江山7栋702房屋(权证号:004628**)。解除保全申请人易松林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结案,易松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李强和余丽锋共同共有的位于南省沅江市南嘴镇平湖路与江南路交接处02栋502号房屋(权证号:712011814、712011812)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黄跃波在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铜盆湖1号景秀江山7栋702房屋(权证号:004628**)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余绍顺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