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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安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安某。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