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埠口信用社与丛培明、刘昌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埠口信用社,丛培明,刘昌英,刘海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埠口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林金平,负责人。被执行人丛培明。被执行人刘昌英。被执行人刘海铭。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埠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丛培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