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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天文与祁正文、王万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文,祁正文,王万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276号原告:李天文,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祁正文,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王万山,男,1964年3月9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李天文与被告祁正文、王万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天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正文、王万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天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3000元,索款损失5000元自愿放弃。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祁正文承包了位于××县蔬菜棚和獭兔棚的修建工程。2013年冬天,被告王万山找到原告,让原告召集民工到祁正文的工程上提供砌墙劳务,原告便找了十几个民工到祁正文的工程上干活。2014年春天,经结算,民工工资共计80000多元,2014年冬天,经民工催要,被告王万山向民工支付20000多元工资,下欠63000元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证明1份,这63000元是所有民工的工资,因原告是民工队长,所以王万山将证明出具给了原告。后王万山以未在祁正文处结算上工程款为由,拒绝向民工支付工资。现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63000元。被告祁正文未作答辩。被告王万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祁正文承包了位于××县蔬菜棚和獭兔棚的修建工程,被告王万山分包了其中部分工程。2013年冬天,被告王万山找到原告,称其工程上需要工人,原告便找了十几个民工到其工程上干活。2014年春天,经结算,民工工资共计80000多元,后被告王万山向民工支付部分工资,下欠63000元于2015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证明1份。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另查明,王万山从祁正文处分包工程,工程款共计1391121元,至今尚未付清。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订立提供劳务的事实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证明所证实,足以认定。原、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召集民工已履行砌墙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向民工支付劳务费,但被告王万山只支付部分劳务费,未足额结清,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祁正文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王万山,但未能给付工程款,致使民工工资未能支付,被告祁正文作为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祁正文、王万山支付所欠劳务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万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天文劳动报酬63000元,被告祁正文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祁正文、王万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