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5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康守义与白山市建运物流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守义,白山市建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106号原告康守义,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徐桂荣,系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山市建运物流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村一社。法定代表人钟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娟,系该公司出纳。委托代理人赵政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康守义诉被告白山市建运物流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5月1日,原告江源区砟子镇八宝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一份,原告承包八宝村北二采荒山,使用年限30年,承包面积19亩。2005年11月8日,原告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承包地上栽种了杨树。2011年6月,被告非法占用原告的承包地,用于存煤、停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其承包地,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属于原告承包的19亩地并从2011年6月起至今赔偿侵占原告承包地的租金1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没有占用原告所争议的土地,其使用的土地是承包矿务局林业处的,是自家的房子,有房照为证,和原告不发生关系,其所使用的土地是北三采的地,原告的地是北二采的地。为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争议的物权纠纷,首先应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款“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守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珊 搜索“”